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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需担责 明确!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

发布时间:2024-09-29 09:18:10来源:网络转载

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将于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不少与汽车保险相关的内容。

1.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2.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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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最高法院发布的新规定明确了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需担责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拼装车和报废车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汽车保险市场,保护驾驶人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事故,车主是不是需担责?

作为一名车主,一定要按时购买车辆强制保险,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话,车辆将无法在道路上行驶;如果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车主必须知道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借用车辆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陈述

车主王某出于好意的情况下将车借给了好友周某,不料,当周某驾驶车辆的时候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副驾驶和乘客张某严重受伤,虽然接受了多种治疗,还是医治无效亡故。 由于事故涉及的车辆没有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也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他与张某的家人一起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践车主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车主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可被视为有过错:(1) 出借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2) 借款人仍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出借;(3) 明知借款人因醉酒、疾病等危险因素不能驾驶或不适合驾驶而出借机动车的。 出借机动车之前,贷款人应履行基本审查义务,首先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适合驾驶的基本条件。

建议

车辆一定要及时购买全面性的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要求必须购买的,是机动车的最基本的保障;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机动车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会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赔偿,没有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 车辆一定不要外借给别人,因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很容易给车主自身造成一定的经济困扰;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却没有为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因此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张某将无号牌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二、车主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张某应对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张某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未投交强险,他人驾车出事故,车主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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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车主对于借用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车主是有过错的,但未投保商业险并不是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规定其他的过错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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